2014夏季达沃斯论坛 :你认为有性别优势吗?

佛山市 时间:2025-04-05 12: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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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本身并没有错。

从具体立法内容看,也可圈可点:其一,此次立法法明确了党内法规的规范层级和制定权限,有利于各级党组织根据自身职能完善内部权力治理,加强与同级及上级党内法规/国法体系的协调性。其六,提出了建立党内法规与国法备案审查联动机制的目标,为探索建立中国统一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提供了规范依据和实践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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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法协调性原则。今年8月份,党内法规体系清理完毕,近四成被废止或失效,彰显执政党制度建设的力度。其三,建立健全党法与国法备案审查的联动机制,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建立更加正式而统一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覆盖全部党法与国法,将所有公权力纳入制度之笼。这些原则构成了党内法治的制度伦理,具体的党内立法必须在这些原则理念的支配下进行,由此才可能生成符合法治精神与原理的党内法规体系。立法与备案审查并重原则。

其四,建立了相对严格的草案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合法性作为党内立法的核心指标。我们更加看重党内立法法所折射出的新的执政理念,这些理念有望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获得更加清晰的阐释与展开。笔者今日再观之,集体回避理论实际上是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司法管辖权界分被排除出争议问题之后的一种技术性策略选择。

此法律实务方法凝结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并且继受了欧洲大陆法系的传统。由此,笔者想到的是:反腐败的困境无时不刻不萦绕在每一个社会之中,当法治运行之时,反腐败在逻辑上、法理上、道德上的非难不可谓不大。(陈有西语) 回望薄熙来案一审的全部审判过程,国人心中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司法评论,岂不知,当案件的法律意义足以触动整个国人关于正义的灵性世界之时,司法判决本身便是对所有国人的一种评论,而在一个交互反思的过程中,司法评论虽然不是司法本身,但其意义已经超乎寻常。然而,以这种专业化甚至技术化的方法观察社会现象,难免因其思维宽度与广度的不足而备受诟病,世界事务纷繁复杂,不同职业者和人群必定有多个角度来观察法律人一开始就投入的法理世界,由此人们诞生了各式各样的司法评论。

笔者在此处无意也无力去对腐败的广度和深度做一个实证化的考察,但可以引发国人共识的一点就在于:当一个社会腐败横行甚至普遍化的时候,以法治之名去起诉其中的一桩腐败案件,似乎会遭受明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的反驳,甚至会陷入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道德困境。等者等之意味着相同的对象得到相同的对待,就如无论不同身份、不同背景、不同学历和不同能力的诉权都应该在法庭上相同地被尊重和实现,而不等者不等之意味着法治会根据规制对象本身在性质上的不同,而给予弱势者或者相对弱势者以特殊优惠的对待,就如法律特别地保护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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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区之划分存在最为紧密的关联,其缘由在于任何人必得生活在一定土地上之司法管辖区,案狱纠纷当属此管辖区中的法院进行裁判,当无疑义。除此之外,管辖权规则还存在例外情形--法院还会审理类似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案件。百年中国的近代化历史赋予了法治主义过强的工具使命,当近代中国人认识到夫以一国处万国竞争之涡中时,国运之兴衰全都取决于法治之兴衰与否,故强国必以法。(参见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济南中院,2013年8月26日) 也许在世界任何一个法庭,事实本身都是被频繁拷打的对象,这一方面由于事实本身对定案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在于存在与认知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此即法哲学上虽有存在决定思维,但当思维通过感性、理性去认知客观事实之后,事实被深深打上了记忆的烙印。

不得不承认的是:薄熙来曾经以法治的手段破坏过法治,甚至曾经藐法于无物,这一点上,薄熙来同于十九世纪俄国著名文学家陀思妥耶夫斯基(Dostoyevsky)在《罪与罚》(Crime and Punishment)一书中对主人公拉斯柯尼科夫(Raskolnikov)的描述:只有我,不相信有罪,亦不相信有罚。这种法律方法至少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统治着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和爱好者为代表的法律共同体的思维。恰如梁启超时代法治主义在中国的命运--法治并非真实地扎根到日常生活世界之中。若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9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薄熙来案一审判决结果至此尘埃落定。由于薄熙来涉案事实在时间上的跨度比较大,而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则于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其间还有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998年六部委规定、1999年检院规则以及其他公安部部门规章,证据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此次庭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新法和旧法之衔接与选择适用该如何定夺?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与审判时有效的法当如何取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如何体现?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都是真真切切的摆在了法庭上面,而公开庭审让所有人都看到了一次史无前例的翻供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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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问题6: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 庭审中,薄熙来在自我辩护中提及: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回归上述甲乙两人关于腐败与反腐败的对话和论证方式,我们可以发现,乙方的论证可以被归结为法律逻辑学上的相似非难论证。(二)法律问题2:庭审调查中事实争议的识别和争点控制 看似庞杂和浩繁的庭审实录,虽然有十五万余字之多,但占据其大部分的还是事实争议。笔者在此试图从基本逻辑学的角度对反腐中相似非难论证做一个梳理和批判,然后阐明法治主义在反腐败中超越功利的价值和意义。薄熙来案经历了从2013年8月22日到26日历时五天(共120个小时)的庭审,略去庭审前准备文件,不包括各种案件卷宗,单单济南中院所公布的庭审实录总计长达十五万三千多字,在这浩繁的庭审实录中,国人得以第一次通过权威的法源来了解薄熙来案之法律事实。当笔者掩卷走出房间之时,路上依旧熙熙攘攘、忙忙碌碌,几乎所有的人一如既往在这个时代、在片土地上匆忙地走着……也许每个人的司法评论都要么隐遁在了心底,要么付诸了或长或短的文字抑或是他们生活世界的所知、所感和所行。  【作者简介】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也不由使人联想起李庄案(第一季)中李庄所提出的法院集体回避的申请。但行为性质之判断,到底是依循法律之规定,还是依循党规之要求,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进行如何规范选择?薄熙来案庭审并未触及上述法律争点,薄熙来本人及其辩护律师也未据此提出抗辩,不知是他们自身的疏忽,还是有意回避,这留下庭审中一个巨大法律疑团。

毫无疑问,自专制政体瓦解之后的现代法治国家无不肯认:权力之肆意必然导致权利之侵害。西方刑事司法体系在庭审中侧重于区分所谓的申称事实(Alleged Facts/Events)与确证事实(Confirmed Facts/Events) 之区分,进而讨论事实情景(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Facts/Events)、被告人于该争议事实之角色(The Role of the Defendant)等问题,事实之固定需要精准的证据作为支撑和严格的证据规则加以制约。

相似非难转移了争点,规避了腐败者自身的法律责任,争点由腐败者转移到了指控方甚至是其他还未受指控的腐败者。在反腐败法治化进程中,对将甲的腐败案例与乙的腐败案例类比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是一种类比法律论证,人们可以借助先例的说服力将彼案的事实与此案事实上进行对比,然后将此案的事实涵摄到两个案件共同的逻辑大前提--法律之中。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第一、公诉人发言,第二、被告人自行辩护,第三、辩护人辩护,第四、控辩双方辩论。笔者并不否认政治评议的伟大意义,然而这也正是独立的司法评论所不能轻易附和的,其原因就在于我们都希望看到司法审判的法律意义回归本位那个时代的来临。第10款之规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也因为如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OECD反腐败公约正朝着打击跨国公司和跨国交易中腐败问题的方向迈进。

历史真的很怪诞:当薄熙来身陷囹圄时,他也豁然感悟到法律正当程序的必要和政法权力制约机制的必要。其无反证者姑存之,得有续证则渐信之,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

究其缘由,笔者认为:虽然中国经历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之后,法治主义和法律主治的思想、制度、制度设施在中国被普遍建立起来,法治也承担着救亡与复兴的双重使命,但是法治终究没有逃脱法律工具主义的阴影。相似非难源于拉丁语tu quoque,意指你也一样,在逻辑学上,相似非难是一种诉诸人身(argumentum ad hominem)的逻辑谬误,系主张某人也做了他所批评的事,因此其论点无效。

但是,深刻反思法治主义在整个中国的命运,我们今天不得不承认:法治不但是我们永远无法脱逃的终极制度选择,法治也是中国人生活世界必须构建起来的最高信仰。(五)法律问题5:蒙太奇购房方案与现代公司法的反腐挑战 蒙太奇由法文的Montage演变而来,初为建筑学术语,后来逐渐扩展到影视理论。

与西方欧美诸国(特别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过程相比,事实争议不可不谓我国庭审重事实特征最为明显的反应。这是一种极具强大吸引力的法治主义思潮,因为法治可以使国强、使民富。反腐败中遇到的相似非难论证常常类于此: (1)甲:证据证明你有贪污腐败的事实,故应该依法对你提起指控,因为法律保护公务活动廉洁性的法益,腐败是违反法律的 (2)乙:你也一样呀(你也不比我好那里去呀),凭什么偏偏追究我?/ 请你看看,社会中这么多腐败的人,为什么单单治我之罪? (3)结论:甲的指控是错误和无效的。较之于庭审调查阶段的笔录,法庭辩论显然占据了庭审实录较少的篇幅,庭审第五日,法庭辩论正式拉开帷幕。

当薄熙来案中法官放松对争议事实的流动走向之时,当事人控辩主义诉讼模式韵味渐显。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一)法治意涵1:刑事判决书所激发的司法评论 细读判决书,法律学人其实大有研究可做,以至于本文提及的庭审中的几大法律问题都可以借助法治精神的浸润而逐渐趋于合理甚至是圆满的解决。值得国人省思的是:薄熙来在重庆打黑期间的系列司法审判是否坚守了他被送上审判庭上时所说的原则呢?法律原则的公允之处就在于:它不仅适用于此时、也同时适用于彼时,它不仅适用于此案,也同时适用于彼案。

(参见何家弘教授观点) (三)法律问题3:中纪委证据--检察院证据--法庭证据 薄熙来案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之处在于它是一起高官涉案,该案不同于普通高官涉案之处在于其公开庭审的全过程,而在公开庭审的全过程中,薄熙来案还彰显了一个值得吾辈法律人省思的问题--当薄熙来当庭翻供之后,证据规则是否允许系争证据本身可以在当庭被否认?从公诉人每一指控后必须出示证据的庭审实录来看,法官在前述的事实争议点的控制和把握上,存在两种选择--要么根据证据规则当即裁断证据之证明力,要么调整证据争议点的下一步流向并使之回归到最高检证据上来。法律原则应该超脱个人意志的喜好憎恶具有时间上和主体间的贯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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